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即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做好两法实施的准备工作,对强化检察监督意义重大。自今日起至年底,本报特开设《两法实施,你准备好了吗》栏目,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检察机关所采取的应对措施进行报道,敬请读者关注。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已进入倒计时阶段,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准备情况如何?带着这个问题,记者走进高检院。
在高检院,随意走进一间办公室,总会在办公桌上发现一本黄色书皮的读本。这是高检院为确保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于11月22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修订刑事诉讼规则,是高检院迎接即将施行的修改后刑诉法的具体举措之一。
转变和更新执法理念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高检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从国家法治建设全局和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积极正确把握刑诉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有力推动,既要清醒认识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又要充分看到检察事业有利条件和发展机遇。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贯彻修改后刑诉法,检察机关首先从着力转变和更新执法理念开始。
7月17日,全国检察长座谈会召开,学习贯彻修改后刑诉法成为此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曹建明检察长在会上强调,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着力转变和更新执法理念,努力做到始终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始终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始终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始终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促进诉讼民主、诉讼文明、诉讼公开和诉讼监督制约,确保修改后刑诉法全面正确实施。
这些理念的提出,为检察机关深刻领会刑诉法立法宗旨、在执法办案中贯彻修改后刑诉法提供了指南。
学习培训全员覆盖
动员、部署、落实……围绕学习贯彻修改后刑诉法,高检院动作频频。修改后刑诉法表决通过的第二天,高检院即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精心组织开展修改后刑诉法全员培训考试工作,全面加强对修改后刑诉法的立法精神、法条规定和法律适用的学习培训和理解把握,做到人人接受培训,人人参加考试。
5月,高检院启动了全国检察机关修改后刑诉法电视电话网络培训活动——
第一阶段为法律学习阶段,确保全体检察人员理解刑诉法修改的重要意义,掌握修改后刑诉法的主要精神和具体内容。在第二阶段的刑诉规则学习阶段,全体检察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新修订的刑事诉讼规则,以更加细致地掌握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第三阶段为基本规范学习阶段,重点学习《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2年版)》,使全体检察人员对执法规范达到应知应会的要求。
依托视频系统,网络培训活动向全国各级检察院直播,实现全员覆盖。
积累经验健全制度
修改后刑诉法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等各个阶段拓展了检察监督领域,丰富了检察监督内容,全面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
针对修改后刑诉法要求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高检院4月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协调法院,尽可能扩大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出庭范围。“目前各地简易审出庭率基本上已达到100%。”高检院公诉厅负责人介绍说。
修改后刑诉法以专章形式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10月,高检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办理未成人案件的各项措施和要求。
修改后刑诉法增设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高检院反贪总局负责人表示,反贪部门会按照符合违法所得没收条件的要求,全面排查和清理以往涉及追赃的潜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凡符合没收条件的,依法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诉讼,“修改后刑诉法正式实施后,对于中国潜逃境内外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赃诉讼工作将全面开展”。
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
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反贪总局等部门要求,严格按照修改后刑诉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切实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
修改后刑诉法明确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刑事诉讼规则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进行了细化与规范,如界定了“非法方法”、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等。
修改后刑诉法对证人出庭作证作出规定,9月,高检院公诉厅专门举办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工作现场会,通过庭审观摩、现场会和研讨会等形式,研究探讨了证人出庭工作模式。
修改后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制度,规定律师可在侦查阶段行使辩护权。对此,刑事诉讼规则将有关辩护与代理的内容单独作为一章,增加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以及保障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诸多条文。
修改后刑诉法细化了逮捕条件,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在日前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座谈会上,高检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强调,实践中在对案件事实证据条件严格审查把关的同时,对于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把握,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