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将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将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中小学校或幼儿园车辆发生亡人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在依法追究驾驶人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校车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公安部出台的新规,明确了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应具备6项基本条件。
首先,校车驾驶人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第二,驾驶校车者必须无犯罪记录;第三,必须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第四,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第五,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应没有被记满分记录。第六,如有传染性疾病,有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以及酗酒、吸毒行为记录者,不得驾驶校车。这些职业准入条件,将由相关部门认真核查。
省公安厅通知要求,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校车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其他社会车辆不按规定避让停车上下人的校车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
公安部出台的新规中,对校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其中,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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