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正式回复!关于灵活用工和平台经济,这些消息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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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以下写作《答复》),对于支持平台经济的几个热点话题,一一做出了明确的答复,以后这些问题,统统有答案啦!

提问:“自然人能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增值税政策?”

《答复》: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然人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需要根据其业务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按照上述规定,自然人持续开展经营业务的,如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履行按期申报纳税义务,则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自然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如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只选择了按次纳税,则应按规定享受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

解读:

自然人如果想要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开展经营业务

b、办理税务登记

c、选择按期纳税,并履行按期申报纳税义务。

而选择按次纳税的纳税人,不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只可以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至500元的政策优惠。

提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能否作为经营所得?”

《答复》:

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

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解读:

灵活用工人员的收入可以被作为经营所得,并按照经营所得的税率缴纳税款,:

第一种:个人成立个体工商户。

第二种: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

注意,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提问:“工商注册能进一步优化步骤,提高效率,实现平台内多人批量登记吗?”

《答复》:

平台上的经营者在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后,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得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纳税人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在后续办理涉税业务时补充完善相关涉税信息即可。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我局等六部门制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国市监注〔2020〕129号),从全程网上办理,压减开办时间、环节和成本,以及推进电子化三方面提出了9条措施,明确2020年年底前,开通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并将开办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进一步便利企业开办登记。

解读:

国家近年来一直在提升行政批审效率,节约企业成本,一些城市已经试点并实现了全流程线上注册办理,开办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左右,极大的减轻了注册的成本。

而且9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明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设立、变更、注销、营业执照的遗失补领、换发等不受登记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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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 14:59[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