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节来临,企业老板发“网络红包”要缴税,你知道吗?

评论

双节马上就要来临了,今年国庆+中秋都在同一天,相信不少公司会发放福利。自2014年微信红包转账兴起以后,“抢红包”成了佳节必备。为了抢红包,人们甚至会研发“抢红包外挂”,就算红包金额很小,也会有一种心满意足的感觉。

然而,就在大家以为“抢红包”只是为了增进大家的感情时,却也有很多企业利用发网络红包的方式,进行客户维护、企业产品促销。即使企业本身的目的是好的,但是由于难以把控红包的发放目标,为了堵住偷税漏税的缺口,加强监管机制也是非常必要的。

去年6月25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中,在礼品范围内增加了网络红包这一类型。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解释道,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

那么网络红包如何缴纳个税呢?国家规定,网络红包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新个税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且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收入额。

例如,如果你中了某公司的网络红包2万元,且不是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该居民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元,税率20%,需要缴纳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今年的双节来临,如果你这么幸运中了企业发放的大红包,也千万不要忘记按“偶然所得”缴纳税款,否则很可能面临税务的稽查哦。不过除了企业属于中奖性质的礼品需要缴纳税款,但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发放的红包,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还是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读者小伙伴们仍可以愉快的发挥手速抢红包。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呢?

来源:税筹小鹿

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发布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