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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短房:廉政理想主义是要不得的

就制度而言,北魏对反贪的重视,在整个两晋南北朝期间,恐怕是最突出的。早在道武帝拓跋珪时代,北魏就设置了内外双重监察机构。从中国文学网获悉,所谓“外监察机构”,即仿效魏晋旧制,所设立的御史台、尚书左丞和司隶校尉等。御史台又称兰台、南台,早期更多带有“充门面”、显示自己是“堂堂正正…

就制度而言,北魏对反贪的重视,在整个两晋南北朝期间,恐怕是最突出的。早在道武帝拓跋珪时代,北魏就设置了内外双重监察机构。

中国文学网获悉,所谓“外监察机构”,即仿效魏晋旧制,所设立的御史台、尚书左丞和司隶校尉等。御史台又称兰台、南台,早期更多带有“充门面”、显示自己是“堂堂正正国家”的意味,实际权力有限,甚至机构和属官本身也时而设置、时而取消或归并其他部门。到了五世纪中叶即献文帝拓跋弘时代,御史台的地位随着政权的巩固、疆域的扩大和政治机构的成熟,变得越来越重要,在杜佑《通典》中记载北魏兰台主官御史中尉威仪时,说其可以“督司百僚”,出行时“千步清道,与皇太子分路,王公百辟咸使逊避,其余百僚下马驰车止路旁,其违缓者以棒棒之”。所谓“内监察机构”,则是北魏皇帝们“托古改制”、以“复古”为名,将古老鲜卑部族一套监察机制改头换面推行后的产物。自拓跋珪建国开始,这套“内监察机构”就已在发挥作用,当时拓跋珪声称“取法少昊”,用鸟的名称命名官职,“内监察机构”的属官被称作“白鹭”,意思是他们应该像脖颈和双腿细长的白鹭那样高瞻远瞩,能伺查、监督各级官员们的不法行为。随着北魏朝廷中汉族官员数量逐渐增多,“白鹭”官也被通称为“侯官”。

这两套内外监察机构几乎同时(或御史台等稍后)设置,至少在公元400年以前就都存在了(此前两年北魏才把国号从“代”改成“魏”),这时北魏的势力还并不十分强大,甚至还算不上北方最有实力的国家,此时便建立平行的两套监察机构,也表明了北魏皇室对廉政的重视。

从目前资料看,侯官系统与其说是纯粹的廉政监察体系,毋宁说带有御用情报机构的特色,且因为北魏是鲜卑族建立的政权,又不免有以“国族”(鲜卑族)伺查汉人、以皇帝亲信伺查贵族和百僚的性质,这在很大程度上,和明代的“厂卫”有异曲同工之妙。“厂卫”和侯官,其人选都是皇帝最亲信的人,官位不一定很高,权力却很大,且行动隐秘,直接对皇帝负责,只不过“厂卫”的骨干,是太监和亲信侍卫,而侯官则是靠近皇帝身边的鲜卑人。照文学名著《魏书·刑罚志》的记载,这些侯官的公开身份,对百官而言往往是个谜,他们有时会穿着便衣或普通官员的服装,“杂乱于府寺(各官府办公机关)间,以求百官疵失”,最多时一度人数达一千多人。

北魏的御史台,以御史中尉为主官,治书侍御史为副,下辖侍御史八名、殿中御史十四名,“昼则外台受事,夜则番直内台”,承担朝官监察职责,此外,还有检校御史十二名,负责外朝和州郡县的监察职责。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如此完备细致、甚至叠床架屋的肃贪监督机制,似乎自始至终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果说皇帝对肃贪不重视,对监察机制不支持,似乎有些不公道:孝文帝不仅推崇、尊重李彪等御史中丞(他曾将李彪比作汉代名臣汲黯),对地位较低的监察官员也敬重有加,如官位仅为治书侍御史、且经常对孝文帝宽恕贪腐者做法提出批评的薛聪,就常常被孝文帝称之为“见之不能不惮”的重要人物,并要求重臣贵戚们仿效自己。孝明帝元诩熙平元年,御史台进行了一次御史“公开招聘”考试,招聘名额仅二十四人,报考者竟多达八百人以上,即便今天公务员考试,也未必有如此高的淘汰率。

之所以出现皇帝高度重视、体制高度完备,贪腐却有增无已的状况,和北魏皇帝的“廉政理想主义”不无关系。

开国皇帝拓跋珪提倡复古,而且他的“复古”,不是仅仅“复”到儒家所推崇的周公之制,而是更“古”的“有任而无爵”时代,说穿了,就是有人当官,但没人领薪水的、“百官无俸”、“义务劳动”社会。按照拓跋珪的想法,倘若各级官员都既不领薪水,又不世袭官爵,则政府就可以将“人头费”压缩到极小的数额,从而确保皇帝手中有足够的、可以派上“大用途”的金钱和资源。

当时天下大乱,北魏地处偏僻,闭塞弱小,所谓“大用场”,自然是扩充军备,以利战争,愿意并能够当这种“无薪官员”的,也只有两种人,即鲜卑豪族和汉族世家大姓,这两种人都有家族世代相传的产业,可以不依赖“工资”为生。在开疆拓土的战乱年代,战争的俘获十分丰富,北魏皇帝多次将这些俘获在官员中公开、广泛分配,这也让那些“无薪官员”更期待战争和俘获分配,而不屑于斤斤计较有限的“职务工资”。

但这种制度本身就是粗放的、和廉政格格不入的:在各级官员看来,自家的财富终究是自家的,既然当官要“自备干粮”,那么利用职务之便往回捞,也就没什么不合理的;既然战争、俘获成为最重要、最丰厚的当官回报,那么各级官员便自然而然热衷于穷兵黩武、横征暴敛,甚至竭泽而渔,而对安抚百姓、发展生产之类意兴阑珊——那对我们有什么好处?

对于此,皇帝们其实心知肚明,但他们中的一些人,希望通过道德约束、感召,让贵族勋戚和各级官员“自觉自愿”地懂得廉耻。在他们看来,门第高贵、家境殷实的官员人选,道德感会更强,且个人财力也更能负担得起“廉洁”的代价,因此终北魏一世,门第都始终是选拔官员的首要标准。

皇帝们当然也知道光靠虚幻的道德尺度是远远不够的,他们也想了一些更实际的手段,如将战利品在文武百官中统一分配(而非只在战争功臣中分配)、按级别给官员提供一些实物津贴(类似“供给制”),他们甚至还将郡、县财政权分配给各级官员,作为“养廉”的补偿,如早期汉族大臣崔亮,虽然在朝廷任职(中书侍郎),却被特许“带野王令”,即可以自由支配野王县的财政收入,而孝文帝延兴三年(公元473年)诏书里,更公然宣布如果县令、郡守有能力“治一县(郡)劫盗”,就可以同时“兼治二县(郡)”,即不仅有权支配本地、也有权额外支配另一个郡县的财政收入。但这些构想显然过于理想主义了。

如前所述,鲜卑贵族和世家大族都将私产视作性命,既然因为有钱才能当大官,一旦当上,自然加倍聚敛。不仅如此,在没有“工资”的征战时代,家境一般、又没有机会建立军功、带兵掳掠的文官、朝臣,其收入状况注定远不如那些武将、贵族,吃“供给制”的朝官,当然也比不了能“治郡县”的地方官,这些人的“贪腐”,有时候会显得可怜、甚至可笑,如前面提到贪污劣迹不过两匹绢的许谦,明元帝拓跋嗣时代因为没粮食赡养父母,而监守自盗“数石”粳米的太仓令(皇家粮仓总管)安屈,就是典型的例子,对于这些人,皇帝也不得不酌情从轻处罚(拓跋珪下令隐瞒案件,以免许谦羞惭自杀;安屈之父安同带儿子自首,并请求皇帝对自己父子从严惩处,被感动的拓跋嗣不但免于处罚,还增加了安屈的粮食供给定量),这虽然情有可原,对吏治的澄清,却显然是有极大损害的。

允许地方官支配属地财政收入,等于默认其在许可范围内可以“合法贪污”,对吏治的损害更是可想而知。而把这种“合法贪污”的特权扩大到朝臣和属地以外,则更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对贪污风气的助长。北魏孝文帝太和八年(公元484年)六月丁卯,终于意识到“百官无俸”的理想主义,注定和反贪腐的初衷背道而驰,下诏“班禄”,即给各级官员规定工资,同时规定“禄行之后赃满一匹者死”,强化了对贪腐的处罚力度。

但建立“工资制”后,北魏的贪腐状况何以并未得到显著好转?

如前所述,“百官无俸”制度设置的初衷之一,是节省开支,以便朝廷能够省出更多经费用于备战,交换条件,则是纵容掳掠和战利品分配。到了孝文帝时期,北方已几乎统一,但南北朝对峙的格局业已形成,这意味着北魏既无法发动频繁的、有丰厚战利品可以获得的兼并战争,又不能压缩军备精兵简政,如此一来,“工资制”就势必伴随着税赋的增加,“丁卯诏书”中就规定,每户每年增加“调(布帛)三匹,谷二斛九斗”,作为“官司之禄”,即工资改革的经费,这在当时对于普通民户而言,是非常沉重的负担,为确保赋税切实征收,朝廷势必赋予官吏更大权力——这也意味着更大的权力寻租机会。

孝文帝的汉化,让汉族世家大族获得更有利的财富分配地位,却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鲜卑军功贵族的利益。原本在战争频仍年代,鲜卑贵族可以获得更多掳掠和更丰厚的战利品分配权,出任镇将成为人人称羡的美差;和平的到来、工资制的实施,令这些鲜卑武夫转趋经济劣势,镇将地位日渐下降,成为“君子不齿”的苦差,这不仅导致一些镇将采用盘剥镇兵的手段自肥,更激化了文与武、汉人与鲜卑人之间的矛盾,酿成日后尔朱荣“河阳之变”假“反贪腐”之名,行政治清洗之实的祸患。

净绝贪腐既成为不可能的事,“赃满一匹者死”的“法律条文”也就变作事实上的一纸空文,有法不依不如无法,既然“赃满”也不会受到依法严惩,那么还有谁,会把看似森严的“肃贪立法”,认真当作一回事来看待呢?



(文化责编:宋萌 )
标签:中国文学网 文学名著 陶短房 廉政理想主义 2014年08月26日 10:19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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