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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版权局视角看“今日头条”侵权纠纷

6月27号,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发布消息,正式受理搜狐诉“今日头条”不正当竞争、侵犯著作权案。本期“反思媒体”约请北京市版权局版权保护处处长赵红仕从版权局视角,分析“今日头条”纠纷的法理内核,并对部分舆论中偏离著作权法的说法加以澄清。赵处长指出:无论技术如何发展,都不可能实现一种“可以…

6月27号,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发布消息,正式受理搜狐诉“今日头条”不正当竞争、侵犯著作权案。本期“反思媒体”约请北京市版权局版权保护处处长赵红仕从版权局视角,分析“今日头条”纠纷的法理内核,并对部分舆论中偏离著作权法的说法加以澄清。赵处长指出:无论技术如何发展,都不可能实现一种“可以规模化、商业性地通过传播他人作品获利但不必取得许可或支付对价”的商业模式,这是著作权制度不可突破的底线。以下为正文:

近日最新文化资讯,网络媒体转载、使用传统媒体作品版权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随着国家版权局宣布对“今日头条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立案调查,“今日头条”版权问题很快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我们注意到,在这一问题的讨论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符乃至偏离著作权法轨道的说法,有必要加以澄清,以免引起误解、混淆视听。

如何看待当前的网络转载版权纠纷?

从实际情况看,当前网络媒体转载、使用传统媒体作品侵权现象仍比较普遍,有的侵权行为涉及权利人众多、侵权作品数量较大,性质已经十分严重。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网络媒体转载作品版权问题并不是刚刚发生的新问题,而是随着网络媒体的兴起就一直存在。今天,这个问题成为社会热点,并不代表我国网络版权秩序的恶化。

事实上,经过多年的规范、治理,通过对金互动(2007年全国版权十大案件)、天线视频(2012年全国版权十大案件)、快播公司(2013年全国版权十大案件)等一大批典型案件的查处,依法惩处了一批从事侵权盗版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我国网络盗版蔓延恶化的势头已得到根本遏止,版权市场秩序已明显好转,那种明目张胆,规模化、商业性侵权盗版活动已成为历史,特别是在网络传播音乐、软件、电影作品等方面已经形成规范、有序良性发展的局面,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不能因为当前网络媒体转载作品版权问题的存在,就否定我们网络版权治理的成果。那么,为什么网络媒体版权问题会突然成为社会热点呢?

网络转载版权纠纷缘何成为社会热点?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要从著作权执法的特点谈起。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只有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前提下,才构成侵权。在案件查办中,执法机关有义务举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否则,案件就不成立。在以往我们查办的案件中,即便行为人自己已经承认了侵权行为,但如果不能找到著作人或者不能取得著作权人未给予授权的证明,案件也难以成立,执法机关依然面临错案追究的风险。

尤其是在信息网络条件下,一个行为主体使用的作品往往数量巨大、牵涉到分散在不同地域的众多著作权人,在这当中,哪些作品取得了授权,哪些作品未取得授权以及授权是否合法等等,这些事实只有权利人和使用者双方知道,在被侵权人不主张权利的情况下,除非侵权人主动到有关部门自首,否则,第三人很难知道发生了侵权行为,更不要说调查取证了。

所以说,著作权执法的特点就决定了做好著作权保护需要权利人的积极维权。那么,我们的传统媒体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做得怎么样呢?

经过精彩文摘调研,我们发现,由于传统媒体的功能定位、资产属性以及绩效考评机制,都是只关注优秀作品的创作,而不关注作品权利的保护。绝大数传统媒体长期疏于版权管理,既没有建立版权资产管理制度,也没有专门的部门、专职的人员去进行版权资产的管理、运营、保护工作。在这种体制下,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创作的优秀作品,往往报道出去以后就束之高阁,无人问津了。他们只把办公楼、家具、车辆看成是资产,而没有把自己的作品当成资产。

还有不少同志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发现侵权行为了,也懒得去管,他们朴素地认为,反正有执法机关呢,他盗版了,是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会处罚他的,我何必费时费力去告呢。直到有一天,突然发现,原来侵权者已经在不知不觉中“做大做强”了,甚至通过侵权行为聚敛了巨额财富,这才意识到,原来,一直被自己忽视的那些作品是真正的金矿,这个时候才开始积极行动起来维护权益。

这就是此次网络媒体转载版权问题成为热点事件背后的主要原因。

此次事件暴露了新技术发展与著作法的矛盾吗?

有的同志认为,网络新媒体在作品传播方面具有技术优势,属于先进的传播技术,这次事件实际上暴露了新技术的应用与著作权法的矛盾,还有的同志据此提出,著作权法应该修改,给新技术的应用留下更多的制度空间。这些观点看似有一定道理,其实是用似是而非的观点混淆了事情的本质。

鼓励创新、保护优秀作品创作、生产、传播、应用,是著作权法的宗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已经做了制度安排,通过“避风港制度”的设计,规定了大量的免责条款,为包括“搜索链接、网络存储、网络传输”在内的新兴技术的发展应用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新兴传播技术的发展,可以改变作品传播和使用的产业链条,提升作品的社会经济价值,催生新的商业模式,这其中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机会。最先把握这种机会的人往往能够获得巨大的商业成功。著作权法接纳并鼓励这种探索。但是,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无论技术如何发展,都不可能实现一种“可以规模化、商业性地通过传播他人作品获利但不必取得许可或支付对价”的商业模式。这是著作权制度不可跨越的底线,否则,一定会受到著作权法的否定评价。

此次网络媒体版权纠纷中,“今日头条”有关负责人曾高调宣称,自己采用了先进的传播技术,这种技术可以不经过许可就传播他人作品,不需要购买版权,也不存在版权问题。其实,这种高调是十分危险的。纵观近年来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的“天线视频侵犯著作权案”、“快播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等一批典型案件,在案件查办之初,这些单位负责人无一不是高调宣称自己采用了先进技术,不需要取得授权,结果却都一步步滑向侵犯著作权罪的深渊。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应用,将来还会出现更多更好的作品应用方式,提高作品传播利用效率、降低作品传播成本,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但是,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有人宣称他掌握了某种不需授权就能规模化、商业性地传播他人作品的技术时,著作权人和执法部门必须高度警惕,因为,这很可能是一场规模化侵权活动的开始。这也是本次事件带给我们的最大启示。



(文化责编:赵雅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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