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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钟书手稿拍卖案维持原判

文化博文排行 备受关注的杨季康(笔名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一案终审宣判,市高院驳回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钱钟书及其配偶杨季康、其女钱瑗与李国强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向李国强寄送私人书信共计百余封,上述信件由李国强保存。去年…

文化博文排行 备受关注的杨季康(笔名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一案终审宣判,市高院驳回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钱钟书及其配偶杨季康、其女钱瑗与李国强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向李国强寄送私人书信共计百余封,上述信件由李国强保存。去年5月,中贸圣佳公司发布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公告,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

钱钟书遗孀杨季康得知后,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市二中院作出中贸圣佳公司不得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采用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瑗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的禁令。

此后,杨季康向市二中院提起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以及合理费用5000元。

市二中院一审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停止涉案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赔偿杨季康10万元经济损失;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涉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季康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向杨季康公开赔礼道歉。中贸圣佳公司随后上诉。

市高院指出,中贸圣佳公司作为拍卖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拍卖法》规定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审查了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要求委托人提供与著作权、隐私权相关的其他资料等法定义务,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同时指出,中贸圣佳公司召开研讨会、向鉴定专家提供涉案书信,且未与专家就不得对外提供涉案书信等事项进行约定,也未对专家作出此类明示,以及通过其网站转载媒体相关文章等行为,侵犯了杨季康等人对涉案书信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酬权及杨季康等的隐私权。

法院指出,本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故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书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中贸圣佳公司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时间、规模、性质、情节等因素酌定10万元的著作权侵权赔偿,并根据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尚属恰当。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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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责编:赵雅敏 )
标签:钱钟书手稿案 中贸圣佳侵权 文化博文排行 2014年04月14日 09:02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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