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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敲诈为何屡禁不止 职业道德何在?

从去年11月《新快报》陈永洲案至今,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扫黄打非”办公室等部门在全国连续开展了一系列查处新闻敲诈、有偿新闻、假媒体、假记者站和假记者等问题的“专项运动”。近期,各省又先后爆出一系列惊人的媒体敲诈案件,令业界和公众再次震惊。这一业界毒瘤为何屡禁不止?深入观察时,我们…

从去年11月《新快报》陈永洲案至今,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扫黄打非”办公室等部门在全国连续开展了一系列查处新闻敲诈、有偿新闻、假媒体、假记者站和假记者等问题的“专项运动”。近期,各省又先后爆出一系列惊人的媒体敲诈案件,令业界和公众再次震惊。

这一业界毒瘤为何屡禁不止?深入观察时,我们发现媒体敲诈不仅仅是新闻伦理问题,更裹挟着当前媒体体制、法治建设、社会治理中存在的诸多乱象。需要从媒体法治环境建设、政府媒体关系的厘清、促进行业自律和鼓励公众监督等方面多轨治理。

一、媒体敲诈有什么危害?

媒体敲诈是指部分媒体从业者利用采访、报道、评论等“权力”来敲诈当事人赚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这包含少数“真媒体从业者”以“曝光或扬言要曝光”负面问题为威胁,要求被曝光机构、个人提供“赞助、版面费、广告费、制作费”等,以换取“不发布消息”或者“补发正面消息”。当然,也有“假媒体从业者”浑水摸鱼假借媒体影响力的各类敲诈。过去的案例显示,既有个别媒体从业者“单兵作战式”的敲诈,更有媒体采编、经营“配合一条龙”的组团敲诈。媒体敲诈渗透在新闻采写、编辑、评论之中,已然形成了媒体业内一个隐形的黑色产业链。

媒体敲诈者的目的不是“揭黑报道”,更不是公众利益,而是恐吓讹钱,是以权谋私,是媒体腐败,也是公权力延伸出的权力寻租。本质上是对媒体伦理的践踏,扰乱了媒体的行业秩序,磨损了对公众对媒体的信任。

媒体是拥有社会监督职能的“社会公器”,如果滥用“公共监督权力”实施讹诈,显然是媒体的腐败;同时,我国媒体体制是多数媒体由不同级别的部门、国家团体、行业协会指导或主管,成为机关报、政府报、行业报、协会报,一些不良媒体人倚仗着“公权背景”实施的敲诈,也显示出公权力寻租的特征。部分媒体敲诈行为也间接损害到政府的公信力。媒体敲诈成为利用“公共权力”的“火并或交易”,滋长了新的社会黑暗。

二、媒体敲诈为何屡禁不止?

媒体敲诈是个顽疾,治理需要寻根。这既是新闻伦理问题,更包含司法普法、传媒体制及经济模式等原因。我国已有一些法律条文试图规范新闻从业者媒体敲诈、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包括新闻出版总署《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等。但即便如此,媒体敲诈为何还是屡禁不止?

首先,敲诈行为隐秘而便捷,法律制裁、行业监管难度较大。一般而言,被敲诈者中的大多数,或确有把柄被抓、或惧怕媒体炒作、或怕部分媒体的主管单位背景,面对“媒体敲诈者”的要求时,总是希望息事宁人、拿钱封口,不敢举报或者寻求司法救济,养肥了一大批“敲诈媒体人”。另外,被敲诈者法律意识不高,缺乏法律救济意识也是重要原因。目前对敲诈行为的打击总是依赖国家“专项行动”形成“一阵紧,过阵松”的局面。日常法律法、投诉机制、行业自律、公众监督组织都不健全,难以形成合力。《大河报》前副总编辑马云龙先生在复旦大学的演讲中提到,2005年河南某次矿难后数百名真假记者蜂拥领取封口费,堪称奇观。

第二,部分不良媒体利用体制身份“组团敲诈”渐成为创收途径。现有传媒体制下,一小部分经营乏术的体制内媒体,既无法盈利,又不能遵照市场规律破产关停。于是,利用媒体身份及公权背景要挟敲诈便不幸成为了创收的救命稻草。一些媒体出现了“采编讹诈,经营收钱”的“另类”广告、征订、赞助模式,更有甚者,少数媒体把“敲诈赞助”作为一项创收的硬性指标分配到每个编辑记者的头上。暴露出的案例也显示,部分媒体将刊号或者专刊、版面、网站业务承包给个人、广告公司、文化传播公司等,为了短期创收“无所顾忌”,增大了媒体乱象,也为媒体敲诈搭建了温床。这类“组团敲诈”危害更大,但藏得深不易被发现。2013年2月,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主管的《购物导报》持证记者李德勇伙同无记者证人员在连云港市非法设立记者站进行新闻敲诈被曝光。近期,湖北省披露某杂志社与武汉城市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作未经批准使用原《计划与市场》刊号,为追求收益编辑出版非法期刊《瞭望城市圈》。

第三,在更大的范围内,也有经营优良、名头很大的主流媒体中的部分不良分子参与到媒体敲诈的序列。现有体制下,很多媒体都与部委部门、行业协会、地方党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主管、指导的关系。媒体们戴着“准官帽”去“巡视地方”,自然吓坏了“地方衙门和草寇”。地方政府在“打击敲诈问题”的执法和监管上“有所顾忌“,便给讹诈之徒留下可趁之机。2003年,包含新华社记者在内的11名记者在采访山西繁峙矿难过程中,收受县委领导贿送的现金、金元宝。2009年5月《南方都市报》刊发媒体人傅剑锋文章质疑“百度在遭央视曝光后,向央视支出了近4000万元的广告费。…尽管对此目前尚无直接证据,公众也不得不怀疑,此前央视曝光百度的正当性——央视的曝光到底为了公共利益,还是为了获得百度的广告?”

三、媒体敲诈怎么治理?

对媒体敲诈的治理,是建立良好社会公信环境的基础。但治理方式决不能止于媒体行业整风,更需要从媒体法治环境建设、政府媒体关系厘清、促进行业自律和鼓励公众监督等方面共同施力。

第一、治理媒体敲诈首先先要保障和鼓励合法的舆论监督权利。正道阻塞,才会有暗道猖獗。只有合法舆论监督得到依法保障,新闻揭露自由无阻,部分个人和组织才会不心存侥幸,不寄希望于“舍财免灾”的“封口游戏”;治理媒体敲诈不能只靠时紧时松的“搞运动”,各个部门、省市的“专项行动”已有多次,但都面临事后反弹,难以长治。

第二、需要加强执法力度,扩大法律宣传。加强司法和普法的目的在于使媒体从业者熟知“法律红线”,也使被敲诈人了解自己的法律救济途径。实际上《刑法》第274条已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健全媒体行业伦理及社会监督体系。要完善新闻媒体行业组织、自律组织建设,防止伦理滑坡和媒体职务犯罪。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和新闻机构都要对采编活动中的伦理问题实施广泛的监督,要提供媒体敲诈举报方式,搭建伦理失守的曝光平台,从制度上堵塞漏洞,全社会共同监督。

第四、打击媒体敲诈更重要的是捋顺我国媒体和公权力的关系,清晰界定传媒体制和产权,剥离不必要的“亲缘”关系,允许不良媒体的淘汰。媒体产权不清,官民不分,媒体和各级政府、各类事业单位的复杂联系阻碍了媒体作为独立社会力量开展社会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目前,一部分媒体完全可以和相关政府部门、团体协会剥离关系,市场化运营,交给社会和行业来监督。建立和完善针对经营不善、劣迹斑斑的媒体的退场机制,促进自由、自律的媒介健康环境。



(文化责编:赵雅敏 )
标签:媒体 敲诈 反思 陈永洲 法律监管 2014年03月02日 07:50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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