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车没房,带着生病的孩子根本不能生活,我不可能搭上我的前程陪他过余生......”
“全家就靠我外出打工挣钱了,孩子生这病,时时需要人照顾,我兼顾不来......”
原告王女士和被告潘先生在外务工认识后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次子被确诊为自闭症,双方共同带孩子求医,次子身体有所改善。2022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23年,王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三都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2024年4月,王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离婚,并以自己存在困难为由,提出次子由被告监护抚养,被告也借故推诿,不愿抚养次子。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向当事人双方释法明理,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但原被告均以自身存在困难为由,拒绝抚养身体有缺陷的孩子。在综合考虑案件情况以及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等因素后,承办法官认为,经法庭多次调解和确认,双方均表明不愿意抚养孩子,已严重违反了婚姻家庭道德规范、违背了公序良俗,也直接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最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向双方送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告知双方应积极正确履行好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特别是对孩子的关爱、陪伴等特殊照顾。
案件判决后,承办法官联合妇联,村委会等部门工作人员到当事人家中开展判后回访工作,并对该儿童建立“家庭教育跟踪档案”,定期敦促其父母严格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责任,关注孩子身心健康与特殊情感需求,让“爱与责任”归位。
法官提醒
法律虽然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并且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利,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绝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管父母是否离婚,父母均应正确履行好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照顾、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如夫妻双方均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未能妥善处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仍应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可以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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