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管理条例完成了“升级换代”。国务院常务会议前天审议通过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从而将汽车召回管理由部门规章提升至法规层面。此后汽车生产者如违反召回管理条例,将面临力度空前的重大处罚。
据中央人民政府网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批量汽车产品普遍存在危及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由其生产者实施召回,并及时发布产品缺陷信息。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消除缺陷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费用由生产者承担。草案还对生产者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不按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今年2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汽车生产者如违反召回管理条例,将面临大力度空前的重大处罚。这也是这一条例的最大亮点,和各方争论的焦点。